之二原告:王林芳,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敏浩(系原告之夫),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何国强,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原告王林芳与被告何国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林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38000元、误工费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资料费200元,以上合计13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贵州名匠酒业)购买了18瓶53度飞天茅台酒,共计13800元,订单编号为:1559405798621915,被告通过德邦物流交付给原告。原告收货后发现有渗漏现象,怀疑该酒可能有问题,后经“东阳市消保委”委托商标持有人鉴定,结果为假酒。被告的违法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本案中原告在淘宝店铺中购买茅台酒,该店铺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余干县珍珍便利店,该余干县珍珍便利店为登记的字号,故何国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