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81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子元,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轩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洪子元因与被申请人昆明轩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庆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5民终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洪子元申请再审称,轩庆公司开展买二送一活动,抬高产品促销价,诱导洪子元进行购买,促销活动并无真实优惠。轩庆公司开庭时提交的自主价格解释是虚构的,其无法对自主价格作出合理解释。天猫平台的价格说明也说明了一切优惠最终以结算页面为准。案涉产品订单结算页面显示单价98元,61盒,品牌促销省2934.1元,实收3087元。洪子元提交的订单页面显示该产品优惠购买的价格标价方式、订单页面、行政处罚结果均显示轩庆公司明知该标价方式违法仍继续欺诈消费者。轩庆公司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轩庆公司应向洪子元赔偿购买商品价款三倍的赔偿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轩庆公司提交意见称,轩庆公司经营的天猫旗舰店商品宣传页面显示的商品划线价并未表明是原价,且在价格说明处对划线价格、未划线价格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了充分的解释说明,轩庆公司不存在虚构或隐瞒商品价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洪子元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轩庆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虽然商品销售页面显示两个价格,但轩庆公司在产品详情页面明确对划线价格进行了说明,明确表明划线价格并非原价,轩庆公司的价格标示行为不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一、二审法院认定轩庆公司的价格标示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未予支持洪子元要求轩庆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的请求,并无不当。洪子元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洪子元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洪子元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