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丽丽,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

被告:潘田雪,城镇居民。        

原告陈丽丽与被告潘田雪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陈丽丽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丽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丽丽负担。        

审判员吴卫中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赵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