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培弘。
被告:汕头市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文。
原告汪培弘诉被告汕头市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汪培弘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培弘撤诉。
审判员贾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钰麒
原告:汪培弘。
被告:汕头市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传文。
原告汪培弘诉被告汕头市雷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汪培弘于2017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培弘撤诉。
审判员贾肖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邓钰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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