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辖82号
原告:陈刚,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罗四路2号。
被告:程霜霜,女,1995年09月0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
原告陈刚因诉被告程霜霜买卖合同一案,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登记立案。
原告陈刚起诉称,陈刚于2019年6月11日在淘宝购物网站“洛阳海州正品”(ID:tb871320511)购买了“乌梢蛇蝮蛇胶囊”,单价18元/瓶,共120件,订单编号:482601091792434780金额为2160元。本人收到货后,发现产品品名为“乌梢蛇蝮蛇胶囊”,生产企业:洛阳海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号:豫卫食证字(2009)第410000-000120号。本人随后查询了该产品生产企业信息,发现洛阳海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早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已无生产资质和生产能力。且包装盒上只有卫生许可证并无生产许可证,其执行标准:Q/LHSK0002S-2010为虚假标准号。根据上述几点问题,涉案产品已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经淘宝网站披露信息,上述网店由程霜霜注册并经营。由于程霜霜销售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0、35、38、67(3)条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包括陈刚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陈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请求程霜霜按照货物价款退一赔十,陈刚多次与程霜霜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程霜霜退还陈刚所付食品价款2160元,并支付陈刚所付食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21600元,共计23760元;2.程霜霜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以邮寄方式交付标的物,故收货地可作为合同履行地。但是,本案原告陈刚户籍地址为“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中路2号歧阳小区6座605室”,现住址为“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12区”,案涉网络购物合同的收货地却为“福建省连江县马鼻镇”,经审查,陈刚在福建省罗源县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院起诉多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且部分网络购物合同的收货地涉及“广东省东莞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北省鄂州市”等地,其涉嫌故意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故对陈刚以收货地位于福建省连江县作为确立本案管辖权依据的主张,该院不予采信。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已然确定,因此,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闽0122民初301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1.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已取得本案管辖权。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通知程霜霜后,程霜霜于2019年8月19日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且没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已取得本案管辖权,不得再自行移送。2.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并非程霜霜住所地。根据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李溪派出所的《迁出注销证明》,程霜霜已于2016年12月19日因夫妻投靠,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李溪镇寨坝村10组46号迁往地址为陕西省蓝田县。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没有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裁定书中所载程霜霜住所地“金山乡龙曲村”地名。原告陈刚在诉状中列明程霜霜住陕西省蓝田县,程霜霜的答辩状中列明住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情况不予核实,擅自移送不当。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认定陈刚涉嫌故意制造虚假的管辖连接点的事实、理由不充分。4.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开庭审理后依职权移送不当,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予纠正。5.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程霜霜的户籍地为陕西省蓝田县,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前桥梓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并非程霜霜住所地,也无证据证明程霜霜的经常居住地为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同时,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也非案涉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故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原告起诉后,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登记立案。并于2019年7月17日向被告程霜霜发送应诉通知书,被告于2019年8月19日提交相应答辩状,并未就管辖权提出异议。2019年8月19日,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到庭,被告缺席,该院就本案进行审理,并进行法庭调查。后该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如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应该在管辖权异议期间解决相关管辖权争议;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已经应诉答辩,则视为当事人接受管辖,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应该在被告应诉前移送相关案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被告已经应诉答辩,即使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宜再行移送。
本案中,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且已经于2019年8月19日开庭审理,且被告虽未出庭,但是已经应诉答辩。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即使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移送其它法院,其移送管辖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立初
审判员 纪 力
审判员 周其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邢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