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金龙,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52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购物网站上注册账号进行购物时,已经签订了电子注册协议《麦乐购平台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您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双方已约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东城区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对《麦乐购平台服务协议》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应视为对原告无效的格式条款的认定是错误的。理由是:一、依“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存在对原告不公平不合理的对待;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既然规定可以协议管辖,就证明法院充分考虑了协议管辖可能给一方带来的不便并证明了法律允许了协议管辖条款具有分配该不便利性的效力,因此该条款应是有效的;三、管辖问题非合同的主要条款及主要权利义务,并不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问题;因此,该协议管辖条款应是有效条款。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虽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购物网站上注册账号进行购物时签订的电子注册协议《麦乐购平台服务协议》第10条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您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协议管辖条款可能使得网站所在地以外的所有消费者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加重了消费者在管辖方面的负担,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无法正常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本院认定该条款应视为对被上诉人无效的格式条款,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网上截图订单显示,案涉产品的收货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31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荔湾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克勇
审判员季红
代理审判员罗卫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