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浩。被告洪俊挺(曾用名洪某)。
被告郑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洪俊挺、郑桂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吕恒军审判员王梅人民陪审员杨易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黄昕
原告张浩。被告洪俊挺(曾用名洪某)。
被告郑桂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洪俊挺、郑桂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吕恒军审判员王梅人民陪审员杨易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书记员黄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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