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男性,年龄32。

被告上海苹尔贸易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223号20幢350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春旭诉被告上海苹尔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杜春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