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春旭与被告上海哲懿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吕春旭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审判员安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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