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朋、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2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民申11927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57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申119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朋,男,199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世纪半岛苹果谷V期2栋5单元408号。法定代表人:张颖。再审申请人刘朋因与被申请人昆明速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4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朋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伪造事实、枉法裁判。涉案产品是预包装食品,而非初级农产品。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判断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进行判断。涉案产品在标签上强调了鸡枞菌、牛肝菌和松茸菌,但并未标明实际含量,违反了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41条。涉案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已过期,产品保质期不符合该标准,而且存在以次充好问题。速果公司的网页上并无上述问题,刘朋在购买时不知情。速果公司未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其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而进行销售。因此,刘朋要求速果公司退款并赔偿具有法律依据。据此,刘朋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为刘朋能否要求速果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虽然涉案食用菌产品的标签未标明食用菌及辅料的含量,但该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未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刘朋对产品执行标准和保质期的异议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此外,刘朋关于速果公司以次充好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因此,刘朋要求速果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款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朋再审申请的依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黄湘燕审判员 陈韶妍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悦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