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简钊。

原审被告上海熙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46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诉法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物约定的收货地址可视为合同履行地,该址在***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