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揭西县河婆爱吃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经营者韩俊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佩能,男,195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上诉人揭西县河婆爱吃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陈佩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17)沪7101民初9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揭西县河婆爱吃食品店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三十四条规定及《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相关内容,案件应由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食品系上诉人合法进口,被上诉人对涉案产品描述及认知错误,上诉人已及时完成退款事项,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损失,且任何纠纷应根据《淘宝注册协议》先和淘宝网协商处理。综上,请求将案件移送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涉及食品安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作为淘宝平台的签约用户,虽分别同意了淘宝平台关于使用平台服务协议的管辖约定,但上诉人并未举证系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网购合同时曾对诉讼管辖及合同履行地作出过约定,故网络购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适用淘宝协议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以快递方式向被上诉人交付商品,网络订单信息反映收货地为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腾冲路XXX号,上述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而依照有关规定,原审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原属于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其他上诉理由与本案管辖权争议无关,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审判长陈巍审判员朱宇明审判员朱奕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冀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