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振昌,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泰安市涌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房村村。法定代表人:李承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昌诉被告泰安市涌泉经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振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振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振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振昌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