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京生。
被告: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万航渡路2453号13号楼405室。法定代表人:魏彩仙。
原告崔京生与被告上海禾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崔京生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崔京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京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京生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于素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妍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