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锦宏,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卢少良,女,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

原告杨锦宏诉被告卢少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杨锦宏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锦宏自愿撤回对被告卢少良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锦宏撤诉。本案受理费228元,由原告杨锦宏负担。审判员杨海勋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郑杏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