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文彬,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林春花,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彬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彬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杨洁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书记员沈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