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甲,男,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张仲扬,男,住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甲与被告张仲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王震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闵浩峰
原告:肖甲,男,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张仲扬,男,住岳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甲与被告张仲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王震球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闵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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