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志辉,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南皮县。
被告张芸,,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志辉诉被告张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黄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