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立。
被告陈俐冰(曾用名陈瑶)。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诉被告陈俐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为702元,由原告秦立负担。
审判员段增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宁(代)
原告秦立。
被告陈俐冰(曾用名陈瑶)。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立诉被告陈俐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秦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4元,减半收取为702元,由原告秦立负担。
审判员段增洁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杨宁(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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