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蓝顿豪爵钟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小明。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永松,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李亦海(实习),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蓝顿豪爵钟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永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81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蓝顿豪爵钟表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一起普通的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即为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通过信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街道嘉禾路335号天宝大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厦门市思明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广州蓝顿豪爵钟表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原告有权选择任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已选择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即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州蓝顿豪爵钟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丽珊
代理审判员黄永忠
代理审判员陈丽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代书记员林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