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媛。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荣,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九牛塘商贸中心。经营者:张斌,该中心负责人。
原告李媛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九牛塘商贸中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李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李媛负担。
审判员孙莹莹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