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韩,男,1989年10月29日生,住深圳市。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勋,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子韩,男,1989年10月29日生,住深圳市。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艾诗凯奇进出口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5)汕海法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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