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芳,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李淑贞,女,1987年10月14日,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芳诉被告李淑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芳于2017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汪永江人民陪审员袁方敏人民陪审员唐少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