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健世。

被告方向亮,出生年月不详,个体户。        

原告徐健世诉被告方向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

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徐健世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裴婧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