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智超。
被告:罗兰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罗兰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0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袁智超负担。审判员阮珊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黄卿卿
原告:袁智超。
被告:罗兰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罗兰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0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袁智超负担。审判员阮珊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黄卿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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