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柏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住浙江省杭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漆国军,男,汉族,生于1990年12月,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柏成与被告漆国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潘柏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柏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潘柏成负担。
审判员侯骏
二〇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邹正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