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来旺,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王乐,1983年9月5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何来旺诉被告王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来旺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来旺负担。审判员郭焕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郭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