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东。
上诉人珠海罗西尼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西尼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晓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辖初字第0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受理李晓东与罗西尼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罗西尼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罗西尼公司一审诉称:其与李晓东之间的交易已经被李晓东主动单方撤销,双方合同已经终止,罗西尼公司也没有向李晓东送货,李晓东也没有收到过货物,罗西尼公司与李晓东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根本没有得到实际履行。因此本案管辖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的规定。
其次,罗西尼公司和李晓东之间一直是通过淘宝旺旺等口头即时通信的方式来沟通交易,双方一直都没有任何书面合同或以任何可以证明的方式约定过合同履行地,当然双方住所地不可能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江苏省滨海县不是被告住所地,又不是合同履行地,更不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同时,罗西尼公司的住所地是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68号,属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事实,本案应由被告人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再次,案涉合同是没有履行的,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所在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受理”的规定。上述司法解释针对不同情况来判定合同履行地,第十八条针对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第十九条针对是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履行地和合同约定的履行地都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对此,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管辖地确定的规则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既不是收货地也不是包裹送达地,明确了合同履行地是一个特定的概念。
1996年的司法解释适用的效力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同时对合同履行地有更明确的规定是1999年合同法,该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履行。后面的法律已经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应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具体的运输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到底是送货还是自提没有约定。
李晓东一审辩称:从本案已经提供证据可以知道,罗西尼公司将本案诉争商品在淘宝网展示并发出包邮的要约,李晓东通过淘宝网检索信息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价款,履行了购买承诺,双方已形成合意,买卖合同成立。罗西尼公司在网上对诉争商品做出的包邮、送货上门的交付方式,是双方应当共同履行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相关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付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卖家包邮、送货上门属于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收货地。本案中,罗西尼公司采用包邮、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是双方在购物合同中约定的收货地-江苏省滨海县,即李晓东的住所地。综上,罗西尼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
原审法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送货条件是包邮,即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为江苏省滨海县,故对本起诉讼原审法院享有管辖权。被告罗西尼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罗西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罗西尼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合同自始至终都没有实际履行。2014年4月23日20:44分,被上诉人李晓东在罗西尼公司淘宝网络销售平台购买了两款男表。2014年4月24日5:30分、5:33分,李晓东以拍错了为由主动撤销了上述两笔交易,此时运单号码都未形成。双方对于合同并未约定交货方式,李晓东就已经撤销了交易,由此可见本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根本就不存在货物送达地。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的规定,由罗西尼公司住所地确定法院管辖。二、双方一直都没有用任何书面合同或以任何可以证明的方式约定过合同履行地。由此可见,滨海县人民法院既不是货物实际送达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滨海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三、罗西尼公司与李晓东均是淘宝网络平台的注册用户,罗西尼公司为淘宝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李晓东通过淘宝网络服务平台来进行购物,双方在注册淘宝网络平台用户时都点击同意了《淘宝服务协议》,认真仔细阅读该协议的条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既然双方都同意了该协议,双方的交易行为和争议都应按照该协议的规定来处理。该协议第九条第三项明确约定“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因此,双方对管辖权作出了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罗西尼公司的住所地是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168号(司法上隶属珠海市香洲区管辖),而双方约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二审李晓东答辩称:一、罗西尼公司将本案讼争商品在淘宝网上展示并发出“包邮”的邀约,李晓东通过淘宝网检索信息并通过支付宝支付价款,双方已经形成买卖合意,买卖合同成立。罗西尼公司作出的“包邮免运费送货入户”的交付方式,是双方应当共同履行的合同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根据相关规定,罗西尼公司采用“免运费送货入户”的销售方式,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双方购物合同中约定的收货地江苏省滨海县即李晓东住所地。二、罗西尼公司与李晓东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形式订立了书面合同,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进行了付款交易。双方自愿选择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应作为双方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支付宝争议处理规则》约定:“交易双方可以自行约定货物的交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以买家留下的收货地址作为货物交付地点。”因此,本案合同的履行地为买家即李晓东留下的收货地址江苏省滨海省。三、本案购物合同由于李晓东发现罗西尼公司出售的商品价格描述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晓东为避免损失扩大,依法申请撤销。《中华认定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因此,本案中购物合同虽然撤销,但不影响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四、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案例指导、原审法院及贵院作出的相关裁定均已生效执行,同一事实应当同一裁判。综上,滨海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罗西尼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罗西尼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第一,李晓东与罗西尼公司所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约定的送货条件是免运费包邮,故货物的送达地江苏省滨海县应为合同的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本起诉讼,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二,《淘宝服务协议》系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即经营淘宝网站的责任主体与淘宝网用户之间签订的协议,上述协议并非淘宝网用户之间所签订的协议,因此上述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并不能适用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故罗西尼公司主张适用上述协议的中的管辖条款无事实法律依据。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永军
代理审判员钟红梅
代理审判员李呈蕴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吴云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