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青。
原审被告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76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网络购物合同的履行地为上海市新金桥路***号15号楼,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