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军华,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中山市巴塞灯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蔡引弟,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中山市巴塞灯饰照明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曹军华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计216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        

审判员刘杜钢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谢俊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