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厦民终字第1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52765-X。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秀丽,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杰灵,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杰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而是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网络购物行为而发生纠纷,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于合同纠纷性质。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所购买的货物的收货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该收货地址依法应当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的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许贞

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

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张 毅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