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艳,女,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波,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艳与被告李波、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刘艳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艳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艳负担。        

审判员王维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王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