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倍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力卡。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绍武、韩旭,均为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芝培,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揭东县。
再审申请人广州倍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享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芝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倍享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吕芝培就涉案的相同产品“郑多燕胶原蛋白粉”共有十起诉讼案件,相同的产品,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二)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涉案食品是普通食品,相关行政处罚仅能说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副页未能进行及时变更,存在行政程序上的瑕疵,不等同于没有生产许可证,一、二审认定倍享公司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倍享公司的行为不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及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改判由吕芝培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吕芝培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15年7月13日、2015年7月16日,吕芝培分二次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潮斯源旗舰店购买了案涉商品“潮斯源郑多燕胶原蛋白粉”10盒,共计965元,该产品的生产商为倍享公司。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复函,倍享公司是在2015年7月才取得涉案产品的生产许可,本案中,倍享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涉案产品时已经获得生产许可,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并据此判决生产商倍享公司退还货款并按价款十倍赔偿给吕芝培并无不当。倍享公司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倍享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倍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捷夫
审判员胡晓清
审判员潘晓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