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李帅,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雎县。

原告陆善鑫与被告李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善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善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善鑫负担。审判员黄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颜巧贤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