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见霞,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刘飞,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见霞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见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见霞负担。        

审判长罗学云人民陪审员黄玉芬人民陪审员毕明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