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莹莹。委托代理人王虹。

被告许慧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莹与被告许慧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因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2.31元,由原告王莹莹负担。审判员王建军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