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杰星,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同兴街25号24层(28层),组织机构代码69600187-9。法定代表人:关志宏。
原告吴杰星诉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杰星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协议已履行完毕,已无起诉必要为由,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杰星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杰星撤回对被告百灵购物网络(大连)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杰星负担。
代理审判员徐韵琪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骆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