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洋,男,汉族,1990年5月6日,住南阳市。

被告王宝华,男,1990年5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任公司总经理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刘洋诉被告王宝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洋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审判员曹聚改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马俊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