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皓,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怀宁县。
被告:YEQI,男,汉族,个体户,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郑皓与被告YEQI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郑皓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皓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皓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皓负担。审判员夏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李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