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伟淑,XX年XX月XX日生,汉族。

上诉人北京京东世信贸易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作为卖家系接收货币一方,故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原审证据,被上诉人作为买受人收货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公路XX号,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乔林代理审判员郑康瑜审判员俞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书记员林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