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会刚。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沈永强、陈水达。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会刚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齐会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齐会刚负担。审判员叶寅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