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海燕。委托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无锡百芳毛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黄巷镇毛巷村广石路北侧。法定代表人任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玉成,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海燕与被告无锡百芳毛纺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季海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季海燕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