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加佳。
被告:益阳百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高新区云雾山路创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小华。
原告唐加佳诉被告益阳百顺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唐加佳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加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加佳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唐加佳负担。
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