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游煌金,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五寨乡大埔2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昌,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新视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武东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杨助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军,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煌金诉被告上海中新视讯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        

原告游煌金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煌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游煌金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代理审判员顾佳娜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方倩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