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麦树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原审第三人青岛花之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社区祺阳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方。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00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购买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凤麟
审判员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谢冰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