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平,男,198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告:农海良,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1/1)。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培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海燕,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平与被告农海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张平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平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平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煜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何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