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林旺,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平利县兴强富硒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城关镇龙古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余新强。        

本院受理原告肖林旺与被告平利县兴强富硒茶叶有限公司(天猫店铺:天未然旗舰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平利县兴强富硒茶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平利县兴强富硒茶叶有限公司在其公共网络购物平台网页发布有《购买特别约定》,约定”对本公司网上所销售的所有产品以及产品描述介绍,买家如有争议,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或提交卖方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如不同意本特别约定者请勿购买。所有购买者本公司视为同意本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请求本院将该案移送至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平利县兴强富硒茶叶有限公司在其网络购物平台网页显著位置用大号加粗字体发布《购买特别约定》,声明因网购发生争议由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管辖,不同意该管辖约定的不要购买,购买者视为同意该约定。原告肖林旺自主购买被告产品,应视为同意该约定。综上,被告平利县兴强富硒茶叶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审判员林振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廖颖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