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攀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襄城县人,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王海森,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泉州市人,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李攀斐与被告王海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        

原告李攀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该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梁惠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全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