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天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晏景中,*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昆明天福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厦门天钰商贸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9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当按照被告昆明天福茶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定管辖为宜,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网络购物约定的收货地址可视为合同履行地,故可以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市*号,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刘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