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家怿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139弄3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姚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上诉人上海家怿康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5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为产品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购买方式为网络,侵权行为地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货物的收货地在柯城区,因此,柯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舒伟霞代理审判员曾柳代理审判员范志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黎明